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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07-07-04 来源:

甘 肃 建 筑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严格我院学生的成绩考核和管理工作,树立良好学风,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现根据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的条文,均应遵照执行,在本细则中不再重复。

一、考核方法和时间

1.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的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认识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素描、色彩、建筑CAD、3DMAX、体育按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除以上课程外,其余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考试、考查课程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考查课程: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质疑、讨论发言、测验、出勤情况)和期末考试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的比例总评该门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均以平时学习情况总评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时间: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最后一次结课时间,由系里安排统一时间考试。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采用同一试卷考试。任课教师务必于考前两个星期将结课时间和试卷交班级所属系。

考试课程: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质疑、讨论发言、测验、出勤情况)和期末考试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的比例总评该门课程的成绩。期末考试由系里安排统一时间考试。

实验课单独计成绩。

不论考查、考试课期末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下者(不包括50分)一律不得总评,该门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计分。

3.除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外,其余课程均要安排期末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进行,个别课程需要开卷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尽早报系、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开卷考试并在试卷上注明“开卷”字样。

4.期末考试、补考均应安排为120分钟,不得随意延长或压缩。

5.学生正常补考应于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由系里统一安排;毕业清考应于毕业前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结业学生的补考须在结业五个月以后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考核要求

6.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分A、B卷按标准样式拟定,教研室主任审核把关,同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相同专业、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题量要适当,覆盖面要大,题型尽量多样,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能力,注意学科特点及实践能力的考核。A、B两套试卷水平要相当,多页试卷要装订成册。

7.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只组织一次,不论何种原因经批准缓考且随补考时间考试后不及格者,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

8.对缺课、缺作业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20%—40%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但可安排正常补考;对缺课(缺作业)累计达到40%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也不安排正常补考,成绩以“0”分计。

9.长期病假(凭县级医院证明)缺课(或缺作业)达到50%以内(含50%)者本人可在补考前提出申请,经系、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安排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缺课(或缺作业)达50%以上者,不安排补考。

10.专科高职层次的英语课程第二学期的考核要求学生参加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学院不再组织考核。

11.专科高职层次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要求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学院不再组织考核。

三、考核纪律

12.学生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①学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参加考试,并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考试时未交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终了,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②学生进入考场,除携带文具以及教师指定的计算、绘图工具、图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除外)。

③答卷一律使用兰、黑墨水或圆珠笔,作图可用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④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学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⑤答卷应独立完成,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对作弊和协助作弊者,可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该课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⑥考生不得大声喧哗、保持考场安静,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⑦进行口试的学生,应按时到达应试地点、静候通知入场、入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⑧口试抽签只准一次,不得换签。

13.对考试作弊者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取消当年优秀学生的评选资格,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如果是学生干部的,要撤销其干部职务。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4.学生一律不准找老师查分、争分,如对评卷有意见,可向系、教务处提出申请,由系、教务处核对后答复,如果学生无礼取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5.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考场组织工作,需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监考,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职责。同时,坚持考试巡视制度,巡视人员构成: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长、系(部)主任、实训处处长、督导室成员。

考场布置实行单人单桌,小教室安排学生不得超过30人,大教室不得超过60人,绘图教室不得超过90人。

16.监考人员职责。

①监考人员应提前十分钟领取试卷,点验试卷科目与份数,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

②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并点名校对人数,核查学生有效证件,安排座次。凡有缺考的,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学生姓名、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中。

③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对试题内容作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根据清晰的试卷给予答复,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题意。

④监考教师要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不得做有碍监考的其他事情,不得离开考场。在考场内不吸烟不谈笑。

⑤除巡视人员外,考场内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⑥要制止一切形式的舞弊行为。

⑦考试终了,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⑧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前,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如发现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不符,应及时追查。详细填写考场记录表,签名后与试卷一起交班级所属系。

四、成绩与试卷管理

17.考试(包括补考)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卷,总评学生成绩并填写成绩单随教学日志一起交班级所属系。清考成绩单交教务处。成绩单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改动,要在涂改处签名或盖章。评卷教师向系或教务处提交的成绩单必须签名或盖章方可有效。

18.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不得随意增减学生成绩。

19.系里在收齐各班成绩单后,应尽快分班汇总成绩,正考成绩于下学期开学初报教务处,补考成绩于三月底或九月底之前报教务处。正考成绩、补考成绩要分开汇总。

学生的学习成绩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并存入学院档案室一份。

成绩记载要准确无误。对缓考、旷考和作弊要分别注明,不得使用含混的“缺考”代替。

20.考试及补考试卷统一在系里保存,保存期限五年。

21.本细则从二00六年三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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