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精神,满足我院更多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 自2007年起,生源地属我省(除兰州市)各县的贫困学生,向班主任递交书面助学贷款申请书,班主任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条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名单。经批准后,向申请贷款学生发放《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贷款学生带此表去生源地所在的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2、 生源地属省外和兰州市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仍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心申请办理。
4、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准二次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